冒泡人 发表于 2024-1-20 11:06

最新!海盐发布9则征收土地公告,附征地红线图!


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 《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武原街道2023-6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小曲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31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5061公顷,建设用地0.025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 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 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http://dz.ihaiyan.ren/data/attachment/forum/202401/20/105538q0nnnz47n808764x.jpg


海盐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19日

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 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武原街道2023-7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金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05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567公顷,林地0.0489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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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海昌路(楞港路至大曲港)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小曲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40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3401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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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武原街道2023-5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小曲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928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8691公顷,建设用地0.0592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海盐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19日http://dz.ihaiyan.ren/data/attachment/forum/202401/20/110148ht60k4y6wbkk1wb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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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淘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核海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相征地面积丰山村经济合作社、秦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250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1835公顷, 林地0.0453公顷,建设用地0.0217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秦街(2022)4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 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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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秦山街道2023-23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杨柳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728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5746公顷,建设用地0.1537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秦街(2022〕4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海盐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19日http://dz.ihaiyan.ren/data/attachment/forum/202401/20/110315eojo94rtryz7tt9o.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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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4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士地用途与位置秦山街道2023-3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新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66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 2669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迁建、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秦街(2022) 4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入民政府按照区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4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海盐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19日http://dz.ihaiyan.ren/data/attachment/forum/202401/20/110402fy8g8cy11yymncy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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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秦山街道2023-18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杨柳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814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8144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秦山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秦街〔2022〕49号)文件规定执行。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海盐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19日、 http://dz.ihaiyan.ren/data/attachment/forum/202401/20/110452w33wh61iuuw6kwi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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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盐征告〔202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十九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百步镇2023-10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海盐县百步镇横港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24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087公顷,建设用地0.0158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1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海盐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19日http://dz.ihaiyan.ren/data/attachment/forum/202401/20/110529fiztwiepk1uvpvit.png






张建国 发表于 2024-1-2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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