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千川 发表于 2024-7-25 16:17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海盐某机电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海盐县某电瓶车商行(另案处理)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170-1Z)存在鞍座改装的情况。经送样检验,上述车辆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经查,上述车辆系海盐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初购入,在对鞍座和蓄电池托架进行改装后出售给该电瓶车商行。
处理决定海盐某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大规模普及,电动自行车“超标”的问题日益凸显,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患,应予以严厉打击。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购买时注意查看车辆标识、合格证、CCC认证证书。2.不购买改装、拼装车辆。3.个人对已购买使用的车辆不得私自改装,私自改装车辆将无法享受产品“三包”服务,并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隐患。4.如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辆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v大灰狼v 发表于 2024-7-26 18:01

已卖的是不是该原路退回?

沐歌 发表于 2024-7-26 09:48

外卖小哥的小黄牌跑得比汽车还快怎么不去抓?

骑猪兜风 发表于 2024-7-26 10:30

才罚这点。

1818黄金眼 发表于 2024-10-5 19:56

沐歌 发表于 2024-7-26 09:48
外卖小哥的小黄牌跑得比汽车还快怎么不去抓?

这个应该查。查查这种电动自行车哪买的?不会是骑车人自己生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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