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被查处!有你买过的吗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8.01)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421的千张(豆制品)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易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千张(豆制品),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数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8.02)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553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秦山周琴干货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本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噻虫胺为低毒农药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560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秦山幺妹生鲜店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12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8.09)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626的卤豆腐干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海丰熟食店经营的卤豆腐干,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做出处理如下:罚款人民币7000元。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629的白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文杰点心店经营的白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酸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做出处理如下:罚款人民币7000元。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603的刀切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华庭美味汤包店经营的刀切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做出处理如下:罚款人民币7000元。四、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835ZX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巨丰水果店经营的杨梅,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数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五、抽样编号为DBJ24330400314331834ZX的杨梅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鲜鲜水果店经营的杨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数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这种不是罚个款好了,吃了多久了造成的伤害怎么算啊,直接关闭吊销执照,10年内不得从事餐饮行业 食品安全不容小觑 查的好 查一下么基本上都有 划的一点多不多。 多少年了,现在才查 我买的速冻刀切馒头 为啥不提供安全食品的批发市场 熟食可以买汤汁,自己卤 安安静静就好 发表于 2024-08-12 11:19
熟食可以买汤汁,自己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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