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办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今年初,陈某在海盐成立了一家公司,凭借着丰富的生产技术经验,公司迅速发展,业务逐渐扩展到国外,预计年产值能达2000万元。今年3月的一天,陈某收到一个自称“王老师”的个人微信好友申请,“王老师”自称专门从事特种作业证培训,也可代办证件,并声称包过包拿证包复审。一开始,陈某觉得自己并没有办证需要,便没有回复。不久后,陈某在聊天中偶然得知供应商杨某想给员工办理“叉车证”“焊工证”。这时,陈某想到了那位办特种作业证的网友,便表示可以帮忙联系办证。杨某虽然对其不用考试等“好处”表示怀疑,但陈某觉得“王老师”代办的是真证,并不违法,以此打动了杨某。获得杨某认可后,陈某在网上与“王老师”开始联系,最终以每张1080元的“团购价”帮杨某办理了一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证)及一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叉车证),同时他又为自己公司的员工也办理了两张同样的特种作业证。这些特种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人脸照片等信息,十多天后便可收到。
然而,就在杨某收到证件仅12天后,海盐县应急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杨某公司所使用的电焊操作证是假证,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了陈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因为自己的不懂法,不仅被骗了钱,还触犯了刑法,现在后悔莫及。”陈某懊悔地表示。
今年7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陈某购买的证件未实际投入使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了避免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后果,办案团队决定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陈某是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企业又处于发展上升期,一诉了之可能导致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民营企业的发展。”县检察院检察官吴茜表示。
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听证员一致同意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此外,考虑到案件暴露出陈某公司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县检察院还在听证会上组织相关部门从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对陈某在企业经营管理上提出建议。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拿证考证没有捷径可走,获取相关证书务必从官方渠道获取报考信息,并通过正规流程考取,切不可被一些小广告迷惑,心存侥幸、弄虚作假,让骗子有可乘之机。
这又是谁的错、政府有必要每个行业每个工种都要搞证吗?技术是在证上还是在人脑子里、有证就能保证不会出事了吗?还是政府部门变向的为了抓收入、同时也给了骗子有机可乘 1080元上当了,真正考张证也不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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