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海盐公布4起违法典型案例!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住宅楼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问题进行排查。现对外公布4起海盐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10月10日9时15分,张某某在海盐县通元镇中朝桃源水岸实施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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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0月12日10时,陈某某在于城镇于顺路99号实施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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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9月11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浙江奥靓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车间内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该充停场所与主体建筑未采取防火分隔、监控等措施。该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发现并未制止,属于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9月26日,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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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9月12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于城镇鸳鸯村吕祥路215号的湖畔首府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管理的湖畔首府小区地下车库物业仓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该充停场所与主体建筑未采取防火分隔、监控等措施。该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发现并未制止,属于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9月30日,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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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41020/1729405601651_6714a2a1233d093d3cc88bb6.png违规充电酿成的事故
01
2024年3月21日,青岛发生一起因电动车入户充电引发火灾致人死亡案例。李某将电池及充电装置放置在屋内连接充电,随后便离开住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导致正在屋内的两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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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4年7月,烟台市某小区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调查发现单元门内左侧楼道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因为电气老化、短路引发猛烈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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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
只要是安全问题就不容忽视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指南一起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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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停自己的库房,一样存在起火的风险。抓这个不如研发劣质电瓶,以及旧电瓶强制报废。 我们小区也有这样的业主,在浙里办反馈了都没解决,要真出了问题不知道哪个部门担责呢 主要还要自己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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