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海街道农房置换公寓房搬迁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详情点击:澉浦镇农房搬迁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西塘桥街道农房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通元镇农房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原街道集体土地上农民私房置换公寓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百步镇农房搬迁及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于城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秦山街道办事处农房搬迁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沈荡镇农房搬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static/image/hrline/1.gif
为进一步规范望海街道农房置换公寓房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执行先拆旧房后置换公寓的规定,参与搬迁的农户应配合集体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2.坚持自愿置换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行自愿置换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有条件、有愿望的农户向新市镇集聚。
3.坚持搬迁比例高的组优先原则。以承包组为单位,优先考虑搬迁比例较高的承包组。
二、搬迁对象
在街道征迁区域以外,在农村拥有合法住房,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愿意置换公寓,并将宅基地交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农户。
三、安置基准面积确认。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为依据,结合《海盐县农(居)建房选址定点申请表》批准的建筑层次和实际测绘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准确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如无《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的,按农户所能提供的镇级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结合实际确定;如因祖传私房、历史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等原因,即无《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街道征(搬)迁工- 2 -作领导小组共同认定。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搬迁人。
四、搬迁政策
1.农房搬迁补偿与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补偿 6 万元/户,二层楼房补偿 9 万元/户,三层楼房补偿 12 万元/户。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补偿 2 万元,建房时间每延后 1 年增加补偿费 1 万元。鼓励整组搬迁,搬迁比例达到整组(以承包组合法住房数量为基数)50%(含)以上的启动搬迁,同时另奖励 12 万元/户。有合法住房但不具备建房资格搬迁户,及农户所在组前期已经开展过整组搬迁的,不享受整组搬迁奖励。
2.放弃面积补偿。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对放弃选房的安置面积进行补偿,可放弃面积最大不超过 140 ㎡(其中基准面积60 ㎡,优惠购房面积 80 ㎡)。安置基准面积部分补偿价为 4850元/㎡,优惠购房面积部分补偿价为 2850 元/㎡。如可选房总面积减去放弃选房的安置面积后,仍超搬迁户实际选房面积,则差额部分面积由街道按 3000 元/㎡对搬迁户予以补偿。
3.置换公寓政策。
搬迁户选择第 1 套公寓房应位于元通集镇安置房,面积根据街道可提供的面积自行确定;选择 2 套及以上的,其余公寓房可以在望海街道范围内的安置房。选择的第 2 套及以上的公寓房,街道将- 3 -按实选面积(单套面积)给予以下奖励:选择 100 ㎡(含)以下的奖励 10 万元/套;100 ㎡到 130 ㎡(含)的奖励 12 万元/套;130㎡以上的奖励 15 万元/套。搬迁户以核准的安置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公寓房结算按安置基准面积优先,再结算优惠购房面积。其中置换基准中心价为 1500 元/㎡,优惠购房中心价为 3500 元/㎡。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安置基准面积不足 180 ㎡的,按 180 ㎡计算安置基准面积;安置基准面积超过180 ㎡的按核准的安置基准面积计算;同时安置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80 ㎡;如选房面积超过可选总面积的,超过的面积按 5500 元/㎡结算。有房无户(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按实有的安置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如选房面积超过安置基准面积的,超过的面积按 5500 元/㎡结算。
4.新分户政策。有户无房能认定符合分户条件且具有建房资格的新分户,可保障一套安置房。结算标准为:安置房面积 80 ㎡及以内,按基准面积内的价格结算;80 ㎡以上到 120 ㎡(含)按优惠购房面积内的价格结算;如选房面积超过 120 ㎡以上的,超过的面积按5500 元/㎡结算。新分户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及奖励。5.过渡期政策。搬迁户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补助。补助标准为选公寓房 1套的,每户 600 元/月;2 套及以上公寓房的,每户 1000 元/月。若农户选择置换公寓房有部分交付的,发放标准按置换套数比例作相应递减。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 4 -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再给予过渡期补助。)
6.相关费用的收取。公寓房税费、物业维修基金、卫生清运费等费用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公寓房等价格。
(1)住房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高层公寓房价格按层定价,最底层为中心价,每向上升一层加 50 元/㎡(顶层除外);顶层价格比次顶层便宜 100 元/㎡。
(2)储藏室不计入置换面积,价格为 1000 元/㎡。
(3)产权汽车位 3 万元/个。五、操作流程搬迁工作以各村(社区)为实施主体。
1.申请。凡有意愿搬迁的农户,以承包组为单位向所在村(社区)报名,各村(社区)规定时间段内做好搬迁意向统计,将达到搬迁启动比例的承包组汇总后上报街道。
2.审核。对申请搬迁的农户,经所在村(社区)初审汇总后报街道审核。街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申请户住房进行面积测绘,后由街道自然资源所、村建办和农业农村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席会议,根据相应政策规定对申请户的建房资格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后,填写《望海街道农村住房置换新市镇公寓房申请户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接受群众监督。
4.签约。根据报名情况,由街道下属国有公司分批组织签订搬迁协议。参与搬迁的农户需填写《农户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附件 1)。由各行政村负责办理搬迁对象原住房的集体土- 5 -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权证的注销手续。
5.拆房。已签订协议的农户按时腾空旧房(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并交付村(社区),由村(社区)统一拆除旧房,残值归村(社区)所有。
6.复垦。农户应将全部宅基地交由所在村(社区)复垦,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技术指导。宅基地复垦后,有房有户的每户需退还村集体 0.5 亩土地,有房无户的需退还村集体全部宅基地土地。
六、其它
1.本办法中“户”的认定:以《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2.如遇特殊情况,由街道征(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决定解决办法。3.经街道指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农户选择公寓房置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该户所在承包组一年内(以解危签约及整组签约时间计算)实施整组搬迁的,该农户可计算在内,并享受整组搬迁奖励。4.本办法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望海街道农房搬迁置换办法》(望街〔2021〕84 号)同时废止。
亏到哪里都不知道,苦命的还是老百姓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