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千川 发表于 2024-12-24 16:06

海盐查处4起!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超标!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7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12.06)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1150的包菜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秦山罗其中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包菜,经抽样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1154的生花生米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秦山镇妹珍南北货摊经营的生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1195的冰糖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秦山镇妹珍南北货摊经营的冰糖,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当事人经营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冰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11.25)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1030的橘子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百步镇齐鲁水果店经营的橘子,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橘子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feeb戒习惯 发表于 2024-12-24 16:32

批发商的问题

金刚1972228 发表于 2024-12-24 19:28

多是上游供应商的问题

金刚1972228 发表于 2024-12-25 18:24

查罚

人往高处走 发表于 2024-12-24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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