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照样“刑”!
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嫌疑人被抓后却拒不承认
……
前期
海盐公安交警接到报警称
一辆小汽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后
未作任何停留直接驶离了现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倒地受伤
交警迅速赶到现场
将伤者送医救治
所幸经治疗伤者已无大碍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
及周边大量监控比对
民警很快找到了肇事司机王某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显示为178mg/100ml
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
王某拒不配合
反问民警“咋回事?”
“出什么问题了吗?”
对于其肇事逃逸的事实
也表示“好像撞了一辆电瓶车”
但自己认为没有大碍
“他骑上车走了”
并否认事故发生前自己喝过酒
“我回来才喝的酒”
面对民警的询问
王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民警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明原来当晚
王某在家吃饭时喝了酒
后驾车出门与同事相约谈事
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
但在随后的几次讯问中
王某仍再三抵赖狡辩
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民警攻坚克难、抽丝剥茧
对王某家属、同事及目击者
进行多方调查取证
进一步补强案件相关证据
最终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零口供”确定王某
酒驾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后经鉴定
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94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1月16日
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月12日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
依法将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
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逃逸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拒不承认也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铁证面前一样“刑”
警方提醒: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喝酒无法成为驾驶人的“免罪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心存侥幸,必吃苦果! 酒鬼 这种人在漂亮国直接击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