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一、抽样编号为SBJ24330000300437236的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阿苗水产摊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阿苗水产摊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500元。二、抽样编号为SBJ24330000300437190的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鸿佳水产摊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鸿佳水产摊作如下处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理: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500元。
三、抽样编号为SBJ24330000300437237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武原雪萍水产摊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对当事人海盐县武原雪萍水产摊作如下处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1538的桔子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百步镇芳芳水果店经营的桔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桔子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桔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1422的粉皮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于城镇梁荣豆制品店经营的粉皮,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看破不说破,查的都是些什么鸡毛蒜皮小巴辣子 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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