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包打听 发表于 2025-3-9 10:22

当场抓获!海盐正在严查→

这两年随着“五水共治”等持续推进海盐的生态环境逐年提升干净的河道里一片鱼翔浅底的景象环境美了、鱼儿多了有人就开始打起了坏主意违法电捕鱼的行为从偷偷摸摸发展到“光明正大”


今年以来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了多起电捕鱼违法行为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50308/1741412532267_67cbd8b4233d091deaf17a03.jpeg
电鱼,又被称为“绝户”捕捞。因为在水中释放上千瓦的电流,无论大鱼小鱼,还是蟹虾蚌螺,无一幸免。即使侥幸存活,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对渔业资源造成极大破坏。同时,电鱼作业本身具有高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电鱼者或附近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因此,这种破坏性捕捞方式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

2025年1月23日凌晨4点半,渔政执法人员经过长期蹲守,在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石桥头附近水域,抓获正在使用自制电鱼器具进行捕捞的陈某,并在其船舶上查获到鲤鱼、鲫鱼等当天非法捕捞的渔获。
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50308/1741412532516_67cbd8b4233d091deaf17a05.jpeg捕鱼设备
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50308/1741412532764_67cbd8b4233d091deaf17a07.jpeg陈某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50308/1741412533306_67cbd8b5233d091deaf17a09.jpeg非法捕捞的渔获
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严厉惩罚。
县农业农村局对打击电捕鱼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每周安排执法人员开展巡逻。今年以来,县渔政执法人员已立案查处使用船舶电捕鱼案件3起。
https://img.tmuyun.com/assets/20250308/1741412533543_67cbd8b5233d091deaf17a0b.jpeg执法人员巡逻
法律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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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一旦电鱼行为被抓获不管有没有捕到鱼都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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