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对借贷动歪脑筋!虚假诉讼终将“原形毕露”→
民间借贷,本是基于信任的互助行为。然而,却有少数人妄图利用诉讼程序,通过隐瞒、伪造、涂改证据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这不仅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更是在挑战司法权威,透支社会诚信。为维护公平诚信的诉讼环境海盐法院对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下面,三起典型案例带你看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目录contents1王某诉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借人隐瞒借款人还款事实构成虚假诉讼2金某诉李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故意不提供被告联系方式、隐瞒还款事实,企图通过缺席审理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3姚某某诉朱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添加、涂改借据,妄图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
王某诉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借人隐瞒借款人还款事实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谈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谈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并以其名下房产进行抵押。2025年3月14日,王某在明知谈某已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情况下,仍以要求谈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诚信诉讼承诺书》中均确认谈某本金分文未归还,在庭审中王某律师亦表示谈某未曾归还相应款项。因谈某未到庭,经法庭审理询问并要求王某补强相应证据后,王某才自认谈某已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补充提交了相应的还款凭证。
处理结果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存在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鉴于王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予以承认,未对本案审理造成严重后果,其情节较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1000元。
金某诉李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故意不提供被告联系方式、隐瞒还款事实,企图通过缺席审理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2016年6月20日,李某向金某出具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向金某借款1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6年9月26日,金某与李某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向金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沈某对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金某在庭审时陈述李某仅支付过第一笔1万元借款的利息,至借第二笔借款2万元时止,本金及利息再无支付。该案经公告送达,李某、沈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李某在庭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其已归还金某借款的证据,金某亦予以认可,李某归还的数额已超过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后金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处理结果法院对金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由金某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针对金某刻意隐瞒李某还款事实,做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海盐法院对金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决定。
姚某某诉朱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添加、涂改借据,妄图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姚某某向海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张某归还2016年出借的1万元借款,提供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款借据复印件。但案件开庭时,姚某某提供的借款借据原件中的借款数额为1万元。承办法官对此产生了疑问,后经查实,姚某某曾于2017年4月就同一事实曾向法院起诉朱某、张某,但当时姚某某提交的借款借据无出借人及借款金额,也无其它借款交付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拿回了借据原件。通过对两起案件先后3份借款借据进行比对分析,承办法官发现,姚某某提供的“借款借据”存在添加、涂改的事实。
处理结果姚某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扰乱了诉讼秩序。海盐法院对其依法做出司法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尤其在被告无法联系、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若原告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极易导致法庭作出错误判决,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直接损害司法公信力。
上述三起案例中,行为人或在明知对方已还款的情况下隐瞒事实,或对关键证据进行涂改造假,其行为均构成了虚假诉讼。法院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法采取了驳回诉讼请求、罚款乃至拘留等惩戒措施,鲜明地体现了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和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决心。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海盐法院郑重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务必恪守诚信,如实陈述,依法举证任何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利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间借贷靠的是诚信 处罚 有水平的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