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海盐一批企业被曝光!
岁末年初企业忙生产、抢进度
生产线负荷大
加上低温雨雪天气正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危险期”
侥幸一次可能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违规操作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县应急局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为目标,公布了2025年第二批共12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现公布其中3起重点典型案例,为大家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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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典型处罚案例曝光这些“小疏忽”都是大隐患
案例一:负责人履职缺位罚款2.3万元!
2025年8月29日,海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秦山街道的某紧固件企业开展线索核查时,发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沈某某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却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核心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小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2025年9月28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沈某某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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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职缺位就是给事故“开绿灯”!
案例二:厂房内私设50间员工宿舍停产停业+罚款3.5万元!
2025年10月13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人员在位于沈荡镇的某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8号楼五层、六层违规设置员工宿舍50间。更危险的是,这些宿舍无独立疏散楼梯,未配备消防自动灭火和报警系统,隐患无法当场整改,属于典型的“生产、居住混建”违法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025年11月2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项,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罚款3.5万元”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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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生命通道不能堵,生产居住要分离,这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
案例三: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罚款5000元!
2025年8月19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人员在位于武原街道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灭火器材已过期,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025年10月28日,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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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消防器材是“救命神器”,日常检查养护绝不能偷懒!
消防安全很重要 是应该查 灭火保质期是几啊,网上说法不一 没有叉车证在黑市买的在厂里面开叉车也是安全问题啊!也要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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