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windowns 发表于 2026-4-8 10:21

全市首例!这种行为,将被处罚!

4月3日,海盐县一名女子因遛狗未拴绳致使路人受伤,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这是自2026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嘉兴市首例因遛狗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治安处罚案件。

3月27日,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接群众张女士报警称自己在路上行走时,被一犬只扑咬,且该犬未拴狗绳,导致其手肘受伤。张女士随后前往医院就诊治疗。

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调取路面视频,很快锁定了犬只主人陈某,并第一时间对其开展询问。

陈某对自己遛狗时未拴绳导致张女士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对其伤势作出赔付。民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陈某作出处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警方在此提醒:请广大群众务必文明养犬,妥善饲养和管理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遛犬时系好犬绳,避免犬只乱跑惊吓他人,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



阳光男 发表于 2026-4-8 14:29

这种处罚没有啥效果,下次路人继续遭殃

冬日的阳光 发表于 2026-4-8 12:49

应该拘留

feeb戒习惯 发表于 2026-4-8 11:01

遛狗要拴绳

金刚1972228 发表于 2026-4-8 18:08

好好

行风大大 发表于 2026-4-8 20:47

我们小区有家人的狗总是散养物业社区都找他好几次了还是在外面散养

该昵称已存在 发表于 2026-4-9 08:15

把绿道上禁止遛狗的牌子摘了吧,我看也没啥用https://app.ihaiyan.ren/public/emotion/face_chigua.png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全市首例!这种行为,将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