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千川 发表于 2026-4-30 10:45

海盐最新征收土地公告!附红线图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01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6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沈荡镇2025-1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工业用地 ,四至: 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海盐县沈荡镇中钱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5.741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5.741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海盐县沈荡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21〕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01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01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6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海盐经济开发区2025-6-2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城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7.350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7.350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部分调产加部分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01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0001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6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澉浦镇2025-17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海盐县澉浦镇六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232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232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澉浦镇农房拆迁公寓房置换实施办法》(澉政〔2021〕1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公寓房、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0001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73-86116861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金刚1972228 发表于 2026-4-30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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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1972228 发表于 2026-5-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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