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千川 发表于 2026-5-6 10:04

委托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出事谁担责?

委托他人为职工代缴“单工伤保险”,能否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成功“甩锅”,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近日,海盐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委托代缴工伤保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此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作为参保责任主体,需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委托代缴出事故虚假保单“露馅”2024年4月起,原告宁夏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公司”)委托被告嘉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为其劳务人员购买单工伤保险,并按嘉兴公司指示交付保费。2024年8月,宁夏公司的劳务人员夏某、普某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事后,嘉兴公司向宁夏公司提供了二人的工伤参保凭证。

然而去年,宁夏公司持该凭证前往参保地社保局查询,社保局却告知宁夏公司无法查询到二人的任何工伤参保记录,对盖章的参保凭证也不予认可。由于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宁夏公司不得不自行向夏某、普某分别赔偿了5万元和10万元。


随后,宁夏公司将嘉兴公司诉至海盐法院,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款,并赔偿其向伤者支付的工伤赔偿款。而嘉兴公司则辩称,已按约委托第三方履行代缴义务,并指出代缴行为本身违法,宁夏公司作为专业人力资源机构明知故犯,应自担损失。
法院判决:代缴行为无效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建立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缴费。本案中,宁夏公司作为夏某、普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委托异地第三方公司进行代缴,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保险秩序,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参保及待遇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指出,夏、普二人能否获得工伤保险理赔,需由社保机构依规认定。现双方均无法证明二人未能获赔的具体原因,究竟是被告未履行代缴义务所致,还是二人自身不符合理赔条件。但无论如何,案涉代缴行为已被认定无效,各方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再进一步分析,宁夏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直接为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是导致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嘉兴公司作为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明知或应知与参保人无实际用工关系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并再次转托第三方进行代缴,同样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嘉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代缴行为无效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法官指出,为职工依法、及时、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试图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将参保责任转嫁或规避,法律上不予支持。这种“异地代缴”“挂靠代缴”的行为,因虚构了参保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社会保险登记的属地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社保部门很可能以用工关系不实、参保材料虚假为由拒绝理赔。届时,所有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另外,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应引以为戒,明知代缴行为违法而为之,同样需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企业规范用工、依法参保,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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