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已有多人被处罚!出租房业主请注意
2026年6月1日起,《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此次新规明确规定:“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实际入住、离开时,通过公安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近日,海盐公安针对此类违法开展清查整治,已有多人被处罚,请大家引以为戒。案 例 一6月10日,武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出租房经营者李某出租房屋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 例 二6月10日,百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寓经营者刘某出租房屋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 例 三6月11日,澉浦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客栈老板傅某出租房屋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 例四6月11日,通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民房房东范某出租房屋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 例五6月10日,西塘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个人二手房业主韩某出租房屋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信息,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租赁条例》以及《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的办法,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租期是指承租人实际入住时间、离开时间。
第十二条: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实际入住、离开时,通过公安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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