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大潮 发表于 2026-6-24 10:53

学校周边公开售卖卷烟?海盐一店铺被罚50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8日,我局向被处罚人*某某送达《听证告知书》(盐烟听告第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烟处告第58号),被处罚人当天签收,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和申辩要求。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某某在距离海盐县**小学学生通勤出入口58米处经营海盐县****副食品店,公开摆卖销售卷烟,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曾在2025年7月22日因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被海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过,属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 (七) 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次查获被处罚人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案值为1836.49元,依照《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被处罚人的行为属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拒不改正的,再次查获案值不超过10000元” 的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真品卷烟7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费用以银行转账形式发还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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