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乡的鱼 发表于 2026-8-17 08:13

判了!海盐这起理赔纠纷值得关注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都是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但是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很多时候大家并不能很好的区分因此在销售环节部分商家常以车辆“不用上牌、不用驾照”为卖点保险公司也可能按“非机动车”收取保费可一旦出事认定和赔付就可能成为纠纷
近日海盐法院审结了一起理赔纠纷案值得大家关注涉案的一辆电动摩托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购买投的是“非机动车险”理赔时却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这是怎么回事呢?

买了“非机动车险”,事故后却被定性为“摩托车”   “买车时商家说这是非机动车,保险公司也按非机动车给我保了,怎么出了事就变成摩托车了?”

2024年1月,市民彭某购买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俗称“电动三轮车”)。购车当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5月,彭某驾驶该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超速行驶,且未主动避让电动自行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车辆实际属于机动车,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单免责范围”为由,作出了拒赔通知书,彭某对此难以接受并起诉。   https://images.weserv.nl/?url=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K6uu27Xx3BBHfJ9iaShjvtHNpaMIX2wrtxYehdRMictJbYnKdXnKSfzzZs80yAQakyeZADVMfv73Zygm6cZsXFUe8GibxnTyPaQg8e7TGCDPto/640?wx_fmt=png&from=appmsg&watermark=1#imgIndex=1事故现场图    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承保即认可,判赔!
该案件于今年7月正式审结。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就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提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即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承诺前,有义务对承保车辆的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对经审查车辆性质与险种不符的,完全可以拒绝承保。
本案中,保单载明了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及电动机号,保险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车辆可能属于机动车的状况下,仍认可其非机动车性质并自愿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即使承保车辆性质与承保险种不符,也是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所致,投保人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彭某支付相应保险金(按事故主要责任比例计算)。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主体,承保阶段要对保险标的做好审查工作。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属性与险种不一致,仍然收取保费承保,就视作对车辆投保属性的认可,事后不能以此拒赔。
同时,免责条款不等于保险公司的 “免责金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免责条款必须对投保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仅仅依靠投保人签名、形式化回访,不足以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该类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承保时认可、理赔时否定的“双标”做法,违背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同时提醒广大车主:购买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车辆前,建议充分了解车辆属性及浙江省相关管理规定,不要轻信商家“不用上牌、不用驾照”的营销宣传。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合规电动自行车,需完成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而属性为机动车的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驾驶人持有对应准驾车型驾照,才可合法上道路行驶。

另外,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妥善保管投保材料,包括保单、投保单、特别约定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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