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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身边事] 判了!海盐这起理赔纠纷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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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7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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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都是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
但是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很多时候大家并不能很好的区分
因此在销售环节
部分商家常以
车辆“不用上牌、不用驾照”为卖点
保险公司也可能按“非机动车”收取保费
可一旦出事
认定和赔付就可能成为纠纷

近日
海盐法院审结了一起理赔纠纷案
值得大家关注
涉案的一辆电动摩托车
以“非机动车”的名义购买
投的是“非机动车险”
理赔时却被鉴定为机动车
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这是怎么回事呢?


买了“非机动车险”,
事故后却被定性为“摩托车”
   
“买车时商家说这是非机动车,保险公司也按非机动车给我保了,怎么出了事就变成摩托车了?”

2024年1月,市民彭某购买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俗称“电动三轮车”)。购车当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5月,彭某驾驶该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超速行驶,且未主动避让电动自行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车辆实际属于机动车,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单免责范围”为由,作出了拒赔通知书,彭某对此难以接受并起诉。
     
事故现场图
   
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
承保即认可,判赔!

该案件于今年7月正式审结。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就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提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即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承诺前,有义务对承保车辆的性质与险种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对经审查车辆性质与险种不符的,完全可以拒绝承保。

本案中,保单载明了投保车辆的车架号及电动机号,保险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车辆可能属于机动车的状况下,仍认可其非机动车性质并自愿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即使承保车辆性质与承保险种不符,也是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所致,投保人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彭某支付相应保险金(按事故主要责任比例计算)。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主体,承保阶段要对保险标的做好审查工作。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属性与险种不一致,仍然收取保费承保,就视作对车辆投保属性的认可,事后不能以此拒赔。

同时,免责条款不等于保险公司的 “免责金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免责条款必须对投保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仅仅依靠投保人签名、形式化回访,不足以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该类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承保时认可、理赔时否定的“双标”做法,违背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同时提醒广大车主:购买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车辆前,建议充分了解车辆属性及浙江省相关管理规定,不要轻信商家“不用上牌、不用驾照”的营销宣传。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合规电动自行车,需完成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而属性为机动车的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驾驶人持有对应准驾车型驾照,才可合法上道路行驶。

另外,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询问。妥善保管投保材料,包括保单、投保单、特别约定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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