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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了一名非法电鱼人员
当天下午,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经过连日蹲守,在沈荡镇潘家村水域,抓获一名正在使用手划木质船舶电鱼捕捞人员,当事人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海斗串联组成的电鱼器具,在白天非法电鱼。执法人员在其船舶上查获当天非法电鱼捕获的小鲫鱼、白条等。
<span]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将面临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前车之鉴
<span]今年9月24日,沈某某在通元镇汪坟汇北水域乘坐手划铁皮船,使用自制改装电鱼工具进行电鱼捕捞作业。凌晨时,虽然没有捕获渔获物,但仍被夜巡执法人员所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罚款人民币四千元整,没收电鱼工具一套。
<span]而在前两年,刘某、王某明知电鱼行为违法而有意为之,共同购买电鱼所需工具,从事电鱼时间长达4个月,通过出售非法渔获物获利1万多元,被认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span]此外,县法院曾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2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县农业农村局对打击电鱼一直保持高压态势联合县公安局建立执法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实行渔业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响应处置涉渔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立案查处使用船舶电鱼案件14起,收缴电鱼工具150余套。 <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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