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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身边事] 当“好意同乘”遭遇事故,谁为意外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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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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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海盐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两位同为“00后”的老乡兼同事
因一次免费的“搭便车”酿成事故
最终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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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却酿事故
小鲁与小徐是共同来到海盐工作的老乡。因租房相近,两人结识。为方便上下班,小鲁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得知小徐上班地点与自己相近,小鲁经常无偿搭载小徐一同往返。由于只有一个头盔,便由驾驶电动车的小鲁佩戴。

去年9月的一天,小鲁如常驾驶电动车载着小徐下班。途中,车辆不慎撞上路边护栏,导致后座的小徐身体多处骨折、头部受伤,为此支付了数万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小鲁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且电动车违规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小徐在乘坐时未佩戴安全头盔,需对自身头部损伤承担次要责任。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徐将昔日好友小鲁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小鲁搭载小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其出于善意、未收取费用,初衷应予肯定。然而,被告小鲁在仅有一个头盔、无法保障乘客安全的情况下仍坚持载人上路;原告小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未佩戴头盔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乘坐,该行为亦构成“自甘风险”,需对自身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均漠视电动车在载人年龄、人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本案中的明显过失。

综合考量“好意同乘”的善意初衷与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适当减轻小鲁的赔偿责任,由小鲁赔偿小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小鲁的行为虽符合“好意同乘”的形式,可予以减轻赔偿责任,但其违规载人的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而小徐对自身安全疏忽亦有过错。因此,法院采取了“限制性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原则,在鼓励社会善意的同时,也明确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都必须将安全置于首位。“好意”不能成为免除安全责任的理由,每一次出行都应恪守交通法规,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法官也借此案特别提醒广大市民: 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违规载人”是重大的安全隐患, 无论是出于好心提供便利,还是图方便搭乘,一旦忽视安全规定,如超载、不佩戴安全头盔等,都可能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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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
不要太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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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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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
好人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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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这个和借车乘车都有同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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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8 1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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