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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告
本院已审结桂某某诈骗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应将桂某某主动退赔的涉案赃款柒仟贰佰捌拾元整(¥7280)退还给被害人。经调查和多方查找,目前已将部分退赃款退还相应被害人,但至今未能联系到被害人金良日、赵慧、杨盼盼、项振中、包加莉、陈灵平、陈卫利、王立杰、施国华,尚有赃款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未退还。为保障涉案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望上述涉案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认领,或邮寄相关证明材料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无人认领的,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公示日期: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 联系电话:0573-86177638 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11号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314300 特此公告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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