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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盐征告〔2024〕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3]-0018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嘉兴高铁枢纽至海盐快速路(永泰路互通工程)一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沈荡镇中钱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70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18公顷,林地0.652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 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海盐县沈荡镇集体土地收和房屋征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21〕97号)、《沈荡镇征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18〕15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3]-0018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征收土地公告
盐征告〔2024〕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3]-0018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嘉兴高铁枢纽至海盐快速路(永泰路互通工程)二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沈荡镇中钱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99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018公顷,林地0.597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 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3〕5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海盐县沈荡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迁公寓式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21〕97号)、《沈荡镇征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沈政〔2018〕5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 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3]-0018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征收土地公告
盐征告〔2024〕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位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资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3]-0017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百步镇2023-12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益县百步镇百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336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336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益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益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益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论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3]-0017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征收土地公告
盐征告〔202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24)A[2023]-0017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盐县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百步镇2023-4号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盐县百步镇百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937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2.4114公顷,林地0.52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3〕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盐政发〔2022〕17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调产、货币化安置方式。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424)A[2023]-0017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86116861 监督电话:0573-86116892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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