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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县农业农村局 查处并曝光5起违法电捕鱼案例 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什么是电鱼?
电鱼,又被称为“绝户”捕捞,因为在水中释放上万伏电压,无论大鱼小鱼,还是蟹虾蚌螺,无一幸免。即使侥幸存活也大多会丧失繁殖能力。同时电鱼作业本身具有高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电鱼者或附近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因此这种破坏性捕捞方式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今年 开展“电捕鱼”水域开放性巡航检查 被列入县级民生实事项目 相关部门执法队员 将完成开放性水域巡航检查 2500公里以上
今年以来,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通过高强度的巡逻检查,查获多起违法电鱼行为,这些非法电鱼的人员,都将面临严峻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持续曝光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戒 ↓↓↓
案例一时间:2025年3月18日 地点:通元镇倪家浜桥河道水域
事件经过:当事人倪某划1艘蓝色非机动塑料小船,船上有12V皇中皇牌锂电逆变整体机1只,手持2.5米长电海斗进行捕捞。现场有渔获物6条小鲫鱼,倪某现场未能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电鱼工具 3、没收渔获物并已放生
案例二时间:2025年4月17日 地点:澉浦镇长山河刘家场水域
事件经过:当事人郑某使用1根由海斗与电击器拼装的处于通电状态的电击海斗在水中电鱼,查获时还未捕获渔获物,郑某现场未能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2、没收电鱼工具
案例三时间:2025年4月23日 地点:望海街道永福村哨老桥南200米河道水域
事件经过:当事人王某与王某某2人驾驶1艘电动挂机小船正在进行捕捞,携载逆变器1只,水电瓶1只,电海斗1根,现场有渔获物汪刺鱼4.3千克,二人现场不能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6000元 2、没收电鱼工具 3、没收渔获物并放生
案例四时间:2025年4月23日 地点:通元镇里洪塘姜家潭水域
事件经过:当事人袁某驾驶1艘黑色钢制渔船上,携带电瓶2台、逆变器2台,3米长电海斗2根,两套电鱼工具处于通电状态,查获时还未捕获渔获物,现场未能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8000元 2、没收电鱼工具两套
案例五时间:2025年5月6日 地点:秦山街道戴坟桥西26米水域
事件经过:当事人马某在岸边身背12V电瓶1只,12V逆变器1只,手持1根2.5米电海斗与1根2.5米长电棒进行捕捞作业,查获时还未捕获渔获物,现场未能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600元 2、没收电鱼工具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增强法律意识 守好法律底线 共同抵制非法电鱼行为 守护水域生态环境 如果看到有人非法电鱼 也请积极拨打110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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