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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走遍天下 失信寸步难行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动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今天,海盐县人民法院“人脸+实名”曝光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
一起来看 ↓↓↓

被执行人: 张永卫 涉案标的:105000元 住址:海盐县天仙湖景苑91-403 执行案号:(2025)浙0424执2314号

被执行人:郑水红 涉案标的:48300元 住址:浙江省开化县林山乡夏川村夏川35号 执行案号:(2025)浙0424执恢764号

被执行人: 叶正秋 涉案标的:102957元 住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金色江湾小区4幢303室 执行案号:(2025)浙0424执4582号

被执行人:周丹 涉案标的:801239.97元 住址:四川省江安县红桥镇联盟村豆子山组13号 执行案号:(2025)浙0424执3136号

被执行人:葛利平 涉案标的:47409.6元 住址:海盐县沈荡镇庄星村葛家浜19号 执行案号: (2025)浙0424执3951号

被执行人:金国培 涉案标的:70775元 住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1268号明珠苑8幢103室 执行案号:(2026)浙0424执恢11号

被执行人:褚浩 涉案标的:78000元 住址:嘉兴市平湖市曹桥街道孔家堰村田屠村29号 执行案号:(2026)浙0424执恢63号

被执行人:赵爱华 涉案标的:143220元 住址: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江渭村珠砂堰7号 执行案号:(2026)浙0424执恢151号

被执行人:翁赟哲 涉案标的:289981.96元 住址:海盐县于城镇江渭村翁家浜10号 执行案号:(2025)浙0424执4015号
什么样的人将会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什么样的人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高消费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将在以下几方面被限制:
消费方面:一、不得购买不动产(一般包括房屋、土地);也不得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二、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不得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四、不得旅游、度假。 五、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工作方面: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出行方面: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不能坐其他所有列车的软卧;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的座位;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
住宿方面:不得住宿星级以上酒店、宾馆。
子女方面: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海盐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朝失信,处处受制 请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如果您有他们的线索 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8602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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