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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项目 是2026年海盐县民生实事项目之一 其中 计划开展开放性水域巡航检查 全年巡航里程不少于3000公里 严厉打击“电捕鱼”等违法行为
今年巡查照片
凌晨 记者跟随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 部门执法人员 来到夜间内河巡航一线 直击深夜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现场 本次巡查中 执法人员在各水域共查获 2起无证捕捞案件

据执法人员介绍,凌晨是非法电鱼等活动的高发时段。执法人员借助夜色掩护,分成三组,对沈荡镇、通元镇、望海街道等重点水域展开拉网式巡查。
张某
 张某捕获的渔获
凌晨1点02分,执法人员在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长山河附近水域,发现河面上有灯光晃动,有人头戴头灯驾驶一艘船舶疑似正在电鱼,经检查,张某在进行丝网捕鱼,船上查获鲢鱼8条。
张某行为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渔业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法立案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电鱼人员往往选择深夜作案,以为能躲过监管。”县农业行政执法队渔业执法分队副队长黄士林告诉记者,针对电鱼行为“深夜多发、机动隐蔽、行踪不定”的典型特征,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水陆联动、昼夜交替”的巡查方案。
今年巡查照片
今年,海盐首次实施覆盖全县所有内陆河湖水域的禁渔期制度。禁渔期虽已于6月30日结束,但保护渔业资源力度不减,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连续开展晚上执法巡查,打击非法捕捞。黄士林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部门配合,常态化开展“白+黑”巡查,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电鱼、使用违规网具等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守护好碧水清波和渔业资源。
截至目前,累计执法巡查河道超5000公里,实现全县河道水域巡查全覆盖,立案查处非法捕捞案件51起,其中电鱼案件11起,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案件5起,移送公安机关1起。
非法捕捞案件
01
电鱼渔获9.4千克,移送公安立案
今年4月24日,在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水域,执法人员接到线索,联合澉浦派出所查获一起电鱼案件。当事人钱某驾驶橡皮筏,使用电海斗、电瓶、逆变器串联的电鱼工具进行电鱼,捕获渔获物鲤鱼、黄颡鱼合计约9.4千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电鱼工具
02
两人合伙电鱼,罚款+生态修复
今年4月4日,执法人员在武原街道金星村水域查获一起团伙电鱼案件。两人分工协作,一人撑船、一人操作电鱼设备正在实施电鱼。当事人主动在县外荡水域放生鱼苗进行生态损害修复。执法部门对2人分别处3500元和1500元罚款。


生态损害修复放流鱼苗
03
禁渔期捕捞螺蛳,罚款1000元
今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在沈荡老街水域查获一起禁渔期违规捕捞案件。当事人驾驶木质船使用抄网捕捞螺蛳,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其捕捞工具。执法部门依法罚款1000元,并没收渔具。
电鱼,又被称为“绝户”捕捞。因为在水中释放上千瓦的电流,无论大鱼小鱼,还是蟹虾蚌螺,无一幸免。即使侥幸存活,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对渔业资源造成极大破坏。
同时,电鱼作业本身具有高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电鱼者或附近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因此,这种破坏性捕捞方式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PART.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PART.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位市民朋友 如发现非法捕捞行为 请立即拨打 110或者1234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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